問:
房產稅、租賃稅、土地稅由所有權人還租客繳納?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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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別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的7%、3%、2%計征。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以在征稅范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為納稅人。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39號)規定,個人將承租房屋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根據《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粵府〔1989〕39號)第三條規定,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為納稅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糾紛尚未解決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對個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出租方涉及上述第1-6點稅費;承租方涉及上述第6點稅費規定。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13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