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范圍包括什么?
答:第一,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span>
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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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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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度計提的全年一次性獎金,2021年實際發放,請問該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進行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計入哪一年?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2020年度計提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實際發放,應在發放的次月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如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稅,應并入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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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該怎么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
答:如果您僅有一筆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該筆獎金可以不納入年度匯算范圍。如您有多筆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年度匯算最多只能選擇其中一筆單獨計稅,其他需并入綜合所得合并計稅。
在使用網絡途徑申報時,您可以在申報表“工資薪金”項下的“獎金計稅方式選擇”中選擇將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當您變更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式時,您的應納稅額一般而言會發生變化,請您留意。您可根據調整前后的變化情況,選擇合適的計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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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5-26 15: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