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有做一份同期報告,是否還需要根據同期報告的內容對所得稅申報表進行修改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42號)第十九條規定,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因未能清楚您企業同期報告及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具體情況,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到所屬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核實。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26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