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尊敬的稅局長官您好:我司目前遇到一事想請教帳務上和操作才能符合稅法要求,或是以下兩種操作都可行.狀況說明:我司請購一設備,并于本月完成驗收且投入生產,但因廠商作業來不及于本月開立發票給我司進行立帳請款.1.未求讓生產的產品費用能如事實可以攤提到該設備的費用,我司先行於本月將該費用立暫估,并于次月拿到發票后再依據起得的發票執行應付賬款立帳作業;2.或是一定要等到次月拿到廠商發票后才能將驗收合格的設備進行入庫并執行應付立帳;次動作會擔憂本月生產的產品沒有攤提到該設備實際已經投入生產的費用,導致成本未能體現實際狀況無法讓經營數據能得到正確的分析;故懇請貴單位協助解答此困惑.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企業按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你企業新購進的設備應在投入使用次月起計提折舊,當時未取得發票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于次月取得發票后應及時按發票金額進行調整。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26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