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公司在2020年12月及2021年3月竣工驗收了兩棟樓,房產證預估在2021年6月辦出,房子一直有裝修,沒有入住辦公,預估2021年10月裝修完畢和開業。請問房產稅的計算時間是從2021年11月開始嗎?不用需提前備案,對嗎?(理由: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做相應說明),謝謝!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的規定:“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以下不同情形來確定: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五、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份起,繳納房產稅。六、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的規定:“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繳納房產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規定:“一、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第二十四條關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稅務機關審核的內容。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二、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產稅的,應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稱、座落地點、產權證編號、房產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時間等信息和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具體報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請按照上述規定確認房產稅納稅義務,若屬于房屋大修停用情形的,請報送相關材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01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