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你好,前期參加一個培訓,培訓機構為北京的,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7760元)。回公司報賬時,財務會計說開票人為“管理員”,不能報銷。咨詢培訓機構,說一直都是這么開票,其它公司都沒有反饋此問題。請問,這種情況可以協商報銷嗎?謝謝!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開票方應當如實填開發票,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收票方有權要求開票方重新開具。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01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