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假設我公司月銷售收入為含稅1500元,其中1000元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另外500元在申報增值稅時候在未開具發票欄填了500元,那么我在后續這500元需要開票時候我增值稅申報時候該怎么操作?或者說這個未開票收入我能不能在年底一次性填報本年發生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規定:“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規定:“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三、因此,納稅人應根據上述規定確認納稅義務。納稅義務發生后,即使未開具發票,仍需按規定進行增值稅申報。在開票當月沖減前期已申報的未開票收入,并按發票開具情況申報開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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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03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