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根據財稅2018年137號,自201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們屬于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合伙制創投基金,也已于2019年在橫琴稅務備案了創投單一基金,該基金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取得股票已經持有超過1年,如果轉讓該新三板股票,是否適用于上述文件通知,個人投資者可以免征其個人所得稅?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規定:“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标P于橫琴新區相關涉稅業務,可聯系橫琴新區稅務局熱線0756-8841710,或關注“橫琴稅務”微信公眾號留言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04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