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尊敬的領導,我公司為廣東省房地產開發企業,目前開發項目采取預收款方式,按預收款申報增值稅預交稅款,部分項目由于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難以按時繳納預繳增值稅稅款;大部分項目存在實際增值稅稅負低于3%,但2019年3月留抵稅額大,后期增量留抵稅額不滿足條件難以退稅或退稅后仍然低于3%,項目后期將存在大額預繳稅款無法抵扣或退回。針對上述兩種困境,我司可否按下列兩種方式進行處理:1.請問我司是否可在收到款項時開具9%的增值稅發票,根據發票開具時間按9%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不再預繳增值稅。2.請問我司是否可按國稅發[2004]112號規定,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預交稅款欠稅。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第一條規定,對納稅人因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而產生期末留抵稅額的,應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
感謝您的咨詢!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如您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廣東稅務12366進一步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11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