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目前,各電商平臺大多規定一個公司只能在其平臺開設一個店鋪。但公司為了擴展業務,增加產品的競爭力,如果租用其他公司在電商平臺開立的店鋪經營,只是租用其賬號和店鋪空殼,并約定承擔店鋪經營過程的一切由經營產生的法律責任。這樣的背景情況下,店鋪的實際經營權由承租公司擁有,但電商平臺的收款是直接對接出租公司的公賬賬號,電商平臺的費用發票也是直接開給出租公司的,而出租公司實際沒有經營此業務,與實際經營狀況不符。那這種情況下:1、出租公司收到的款是否可以當作代收款處理,由承租公司申報銷售收入納稅?2、出租公司收到電商平臺開具的費用發票可否平價再開具給承租公司,以作為承租公司費用入賬的憑據?3、此種租用的經營模式,是否違反其他相關法規?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規定:“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應當根據實際經營及合同簽訂情況如實開具發票。若符合核定征收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關于所述經營行為是否違規問題,建議咨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市民熱線12345了解詳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18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