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個人轉讓非上市(掛牌)公司股權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如何計算稅款?
答: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為應納稅憑證。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第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第四,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第三條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個人轉讓非上市(掛牌)公司股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可以享受減征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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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轉讓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權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第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單邊征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span>
第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6號)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span>
第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規定:“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于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第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規定:“一、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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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全國股轉系統”,俗稱“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的規定:“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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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6-23 17:4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