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我司原放在銀行抵押貸款的土地,土地使用權證為開府國用2014第03171號,工業用地類別,使用權類型為出讓。請問出讓表示所有權還在我司嗎?另我司繳納房產稅的稅源效期至2016年,是否表示2017年開始即不需繳房產稅?
答:
廣東省江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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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一條的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第二條的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如房產及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請于申報前更新稅源信息。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三、土地使用權有關問題請咨詢自然資源部門。
若您對此仍有疑問,您也可拔打廣東稅務12366選擇對應的稅費種類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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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24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