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請問坐落于廣東省農村地區(非城鎮區域范圍內)的企業自建豬舍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如果對養殖企業的豬舍征收房產稅,對農民養豬的豬舍是否征收?如何確保稅收的公平性?謝謝!
答:
尊敬的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87〕粵稅三字第006號)第17條規定:“關于房屋與建筑物的劃分和征免稅問題
所謂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營業、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均屬《條例》規定的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建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各種建筑物,如圍墻、煙窗、水塔(池)、油池(拒)、酒窖、酒精池、糖蜜池、變電塔、船塢、磚瓦窯、石灰窯、干燥爐、熔礦爐等,均不屬《條例》規定的房產,不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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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25 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