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向控股百分之九十的子公司提供無息借款。按照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我司想咨詢貴局,我司如何判斷與子公司之間是否屬于企業集團內單位的關系,是否可按照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免征增值稅。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的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可以參考企業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的成員單位信息確定優惠適用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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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29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