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根據上市公司向持有無限售流通股、首發后限售股和股權激勵限售股的個人、證券投資基金送轉股或派發現金紅利時,應遵循《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第101號文)的規定,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規定。上市公司在接收到證券結算中心發來的《代扣股息紅利稅款明細》后,如發現稅款明細中存在有限合伙企業,應如何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請指導具體操作流程及方法,謝謝!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06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