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根據國稅發(fā)(2009)31號文第三十三條企業(yè)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請問對此理解是否如下:連著地上建筑物建造的地下可售產權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地上或其他單獨建造的車位,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
答:
廣東省云浮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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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07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