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建筑企業個人所得稅是否取消核定征收?如果是,請問應該如何申報征收?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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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全省異地施工建筑安裝企業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等相關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在廣東省范圍內從事建筑安裝的異地施工企業及廣東省內跨市從事建筑安裝的異地施工企業,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其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按工程造價的4‰核定征收。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09 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