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問題1:屬于非居民香港個人轉讓標的物在香港的個人股權給中國境內企業,境內企業支付其股權收入時是否存在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責任和義務?具體依據政策是什么?問題2:屬于居民香港個人轉讓標的物在香港的個人股權給中國境內企業,境內企業支付其股權收入時是否存在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責任和義務?具體依據政策是什么?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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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八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綜上所述,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受讓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認真履行扣繳稅款義務,在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14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