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發布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2021年第10號)規定,符合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通過計算并填報相應行次,自行申報享受優惠政策。
(一)一般企業
季度預繳時,《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第10行“實際利潤額”×10%的優惠金額填報在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
年度匯算清繳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10%的優惠金額填報在附表“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中第24行“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匯總納稅企業
1.對總機構設在合作區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優惠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
季度預繳時,優惠金額按符合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實際利潤額”×10%計算,由總機構填報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
年度匯算清繳時,優惠金額按符合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10%計算,由總機構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中第24行“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總機構設在合作區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優惠條件的分支機構所得適用15%稅率。
分支機構享受優惠的,由總機構在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按分支機構“實際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10%的優惠金額,參照上述一般企業填報在相應行次。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7-21 15:5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