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根據財稅〔2016〕36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有形動產租賃屬于“現代服務”稅目下的子稅目,因此,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從事有形動產租賃的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7-26 16: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