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的決定》(國令第691號)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根據以上文件規定,非正常損失購進的貨物,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對于企業因產品質量原因或者產品滯銷過期而主動銷毀的貨物,不屬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無需做進項稅額轉出。建議您參考上述規定并結合實際業務情況進行界定,具體事宜您可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