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被拆遷企業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書,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您可以根據上述規定,確定您簽訂的合同是否屬于應納稅憑證范圍。若無法確定,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02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