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七)財產租賃所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第一條規定,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農民出租土地使用權取得收入不適用財稅〔2004〕30號政策。農民轉租承包土地,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事宜,建議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核實。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