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我于8月19日咨詢貴局關于“兩家有限公司新設合并為一家有限公司過程中,自然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但貴局回復:由于分立的方式不同,會有不同的稅務處理。建議納稅人將相關資料補充完整后,具體問題請到主管稅務分局(所)進行咨詢。這回復跟我的問題不相干呢,懇請稅局老師答疑解惑。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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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第三條規(guī)定,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權;(二)公司回購股權;(三)發(fā)行人首次公開發(fā)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yè)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fā)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fā)售;(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六)以股權抵償債務;(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因此,如符合文件規(guī)定的情形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需進一步了解建議納稅人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分局(所)進行咨詢。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guī)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26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