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為金融機構,2016年5月起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202109賣出一輛自行使用過的小汽車,該汽車是2012年購入的,購買時并未抵扣進項稅額。此次賣出該輛車的收入我司是否可“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繳納增值稅稅額?有什么稅文可以參考,謝謝!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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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十四款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26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