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我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房產稅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納稅期限為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房產稅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納稅人應繳納的房產稅以一個月為一期計算繳納,納稅期限為期滿之日起15 日內。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為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茂名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納稅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