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因此,商場應根據實際銷售的貨物名稱開具發票,不能籠統開具“禮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