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是否有延期?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同時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本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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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印花稅時,采集印花稅稅源信息時,無法選擇小規模納稅人減半征收優惠政策,請問如何才能享受該優惠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印花稅時,在新增印花稅稅源信息時,可填報除小規模納稅人減半征收優惠政策以外的優惠。即小規模納稅人減半政策減免金額在稅源采集過程中不能體現。
正常進行稅源采集后,在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時,減免稅申報附表中會自動判斷納稅人是否為小規模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動享受減免,在申報表主頁面會顯示小規模的減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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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選擇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有何具體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70號)規定:“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span>?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9-15 17: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