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按東莞市當前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限額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東莞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20年為5825元)的3倍,即扣除比例為12%,稅前扣除的繳費工資限額為17475;但實際工作中,繳費比例低于12%(假設個人10%,單位5%),但繳費工資高于17475(假設為27000),那么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限額應怎么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限額是17475*12%=2097還是17475*10%=1747.5,公司交的5%的部分差額是否納入個人收入納稅,謝謝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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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17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