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A企業是老婆是法人有車輛。B企業是老公是法有,無車。B企業借用A企業車輛使用。可以簽定無償使用合同?了企業使用車輛產生的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
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A公司無償出借汽車給B公司使用的,應視同銷售服務申報繳納增值稅。
2. 對于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為本企業生產經營提供服務的,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費用,如果存在租賃關系,即簽訂租賃合同、開具租賃發票、按規定繳納各項稅收的,相關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不存在租賃關系的,不允許稅前扣除。其中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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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22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