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的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決定全文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關于轉讓農村集體留用地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
本公告自2021年9月22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
2021年9月22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的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決定全文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關于轉讓農村集體留用地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
本公告自2021年9月22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
2021年9月22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的相關規定,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決定全文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關于轉讓農村集體留用地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F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四條的規定,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嚴禁在清算中出現“以核定為主、一核了之”、“求快圖省”的做法。凡擅自將核定征收作為本地區土地增值稅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須立即糾正。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全文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關于轉讓農村集體留用地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廢止后,農村集體留用地的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公告》生效時間
《公告》自2021年9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