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預繳、補繳等方式繳納兩稅的,應當同時繳納城建稅。”
同時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的規定:“一、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
……
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綜上,在補繳增值稅和消費稅時,需要補繳教育附加費和地方教育附加費。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9-26 16:4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