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的規定:“第三條?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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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的規定:“一、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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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綜上,對進口貨物、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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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9-26 16: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