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的新的預扣預繳方法,適用于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具體來說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雇并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您更換工作單位后,不再滿足上述第3個條件,即“同一單位”適用條件。新單位應當根據《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也就是說,您2021年7月到新單位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新單位辦理扣繳申報時,減除費用應當按照5000元(5000元/月×1月)扣除。在原單位已經扣繳的部分無需在預繳階段調整,您應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按照6萬元/年的標準扣除基本減除費用計算全年應納稅額,與已預繳稅款進行比較,多退少補。
另外,由于您換工作前已在原單位充分享受6萬元/年減除費用,為減輕您的辦稅負擔,我們建議您在新單位不再扣除減除費用,以免匯算時再調增多扣除的費用進而補繳稅款。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