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新的預扣預繳方法適用于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具體來說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雇并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由于您符合上述條件,扣繳單位可按文件規定享受政策,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但是,如果您在兩家單位同時享受19號文件規定的扣繳政策,即重復扣除6萬元/年的減除費用,會導致您須在匯算清繳時對多扣除的費用進行調整,造成預繳環節不繳稅而匯算清繳時集中大額補稅的情形,不符合19號文件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的目的。因此,我們建議,如果您有兩處任職受雇關系且均符合19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可選擇一處享受政策,另一處不再扣除減除費用。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