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請問,公司擬準備上市,進行股份制改造。假設股改前公司存在實收資本500萬元、未分配利潤800萬元,按照凈資產折股進行股改后,股本500萬元、資本公積800萬元,相當于未分配利潤800萬元進入了資本公積,這部分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而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直接轉增資本公積的操作,應視同企業先對股東進行利潤分配后股東再行增加投資計入資本公積,需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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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27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