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請問律師辦理的法律援助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稅得稅。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根據廣東省司法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制定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所需的直接費用包含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差旅費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費用參照黨政機關有關標準予以測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法律援助案件補貼并百勞務報酬,亦非工資薪金等,而是包括差旅費、交通費等費用在內的補貼即對辦案人員支出的補助。請問根據以上的規定,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取得的辦案補貼是否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答:
廣東省湛江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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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的規定,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取得的辦案補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律師事務所發的補貼按工資薪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政府相關部門所發的補貼按偶然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政府相關部門請您去辦理案件所發的補貼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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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27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