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主營批發零售圖收,報刊,文化用品等,客戶購買學習相關的工具書,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們公司可以開品名為“教材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嗎?是否是免稅?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1.發票請根據您公司銷售的貨物如實開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及企業實際經營業務的內容如實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否則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相關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圖書是指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書籍,以及圖片。
因此,請自行判斷您公司銷售的工具書是否屬于上述規定范圍,并按相關要求進行納稅申報。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規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27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