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由于業務發展需要,我們公司在聯通公司辦理了相關電話卡業務,然后去營業廳繳話費開發票,發票上面購買方只有公司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并沒有錄入,問了聯通的開票人員,對方說就是這樣的沒有識別號,請問這樣的發票是否能給報銷入賬??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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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26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