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本人是江門鶴山市人,因失業,停繳職工養老保費多年了,于今年9月份補繳了上年的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費,但今年1-8月份的養老保費鶴山稅務部門卻不同意我補繳,對此,我不明白,為何上年都可以補繳,今年前幾個月的卻不能補繳,不知道有關政策究竟是怎么規定的,也多次撥打了稅務熱線,沒有得到實質答復,特來涵咨詢,盼回復。謝謝!
答:
廣東省江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
一、根據《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0〕122號)第二條的規定,調整延繳、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期限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二、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民族宗教委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的通知》(粵人社規〔2018〕9號)第三條的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以事后追補首次參保前從事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期間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參保后中斷的繳費,不得補繳,符合國家規定補繳、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業務相關部門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除外。
若您對此仍有疑問,您也可拔打廣東稅務12366選擇對應的稅費種類咨詢了解。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27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