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你好,請問房地產開發企業異地建設補償費在土增清算扣除中的標準是什么,是否有相關文件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規定:“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審核的內容包括:……(二)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第二十八條 審核扣除項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三)同一清算單位內發生的成本、費用,能按照受益對象直接歸集的,按照直接成本法計入相應房地產類型扣除;不能按照受益對象直接歸集的成本、費用,原則上按照不同類型房地產可售建筑面積比例計算分攤;對占地相對獨立的不同類型房地產,可按占地面積法計算分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第二十九條 審核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時應當重點關注:……(三)是否存在將房地產開發費用記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的情形。(四)拆遷補償費是否實際發生,尤其是支付給個人的拆遷補償款、拆遷(回遷)合同和簽收花名冊或簽收憑證是否一一對應。”您可根據上述文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如無法自行判斷,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由其依法進行判定。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0-22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