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老項目,2016年以前交納的堤圍費,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能否扣除?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知悉,現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以上答復僅供參考,如仍有疑問,請致電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0-22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