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據說2021年11月起,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下調到1%。請問:消息確實嗎?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稅法》規(guī)定:“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橫琴新區(qū)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行業(yè)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橫琴新區(qū)稅務局2019年第3號)規(guī)定:“二、符合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自然人適用《珠海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綜上,財產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若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征收,目前銷售不動產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2%,若有新政,會另行通告,請留意。《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橫琴新區(qū)稅務局關于調整珠海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您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網站查閱。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0-22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