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廣東省燎原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無舉辦培訓資質,但違規辦學收取培訓費用,違法所得沒有上繳稅務
答:
惠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實施的《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條“檢舉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住所)和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盡可能提供被檢舉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關證明資料。”您可以提供相關有效憑證到該公司主管稅務機關舉報。或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官網,在“我要參與”欄目下“稅收違法行為檢舉——我要舉報”子欄目填寫相關信息并上傳有關線索資料。
如仍有疑問,歡迎致電廣東稅務12366進一步咨詢反饋。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0-22 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