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公司員工在市內外出辦公通過打車平臺打車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抵扣嗎?開票項目:運輸服務-客運服務費、旅游服務-代訂車服務費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若您取得符合上述規定的票據,可進行抵扣。您可以根據上述文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如無法自行判斷,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由其依法進行判定?!鄙鲜龌貜蛢H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02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