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我司有一批產品,以進料成品退換貿易方式進口(產品有異常所以退運給我司),現在以進料成品退換貿易方式出口(產品復出口)分兩種情況:全部產品不復出口和部分產品復出口。請問這兩種情況,免抵退申報如何處理(原出口第一次報關出口的成品已經做了免抵退申報,并且收到退稅款)。現在全部產品不復出口與部分產品復出口是否要沖減(已經申報的免抵退數據),出口發票是否要開具。請幫忙提供相關的政策,謝謝!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五)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的調整(注: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二項內容沖突的規定,停止執行。)對前期申報錯誤的,在當期進行調整。在當期用負數將前期錯誤申報數據全額沖減,再重新全額申報。發生本年度退運的,在當期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發生跨年度退運的,應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六)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見附件39),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您可根據上述文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如無法自行判斷,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由其依法進行判定。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08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