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了解到稅務局規定中山外資企業的出口產品運輸費不能計入產品成本,想問下您方的考慮是什么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您描述的內容無法確認具體情況,建議您提供更多詳細信息,如出口合同約定、報關單出口定價方式等。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17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