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你好我是妥妥E行司機端,剛剛下載了之后跑了就被平臺處罰了40塊錢,不給處罰發票我要舉報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三、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應向購買方開具發票。因未能清楚該筆處罰的具體性質,建議您攜帶相關協議到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核實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19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