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看到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另外在財稅[2016]36號文中也提到,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現在我們公司也有類似的業務,接受客戶的委托開發軟件產品,合同約定著作權屬于雙方共同所有,該委托開發軟件的合同已經進行了技術合同認定,想了解一下,我們收取客戶的開發服務費,可以免征增值稅嗎?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三)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六款規定,“2.信息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1)軟件服務,是指提供軟件開發服務、軟件維護服務、軟件測試服務的業務活動。......”
綜上所述,“軟件開發”屬于“信息技術服務”范疇。此外,是否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需提供相關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19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