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專利賠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257號)的規定,因專利權被使用而取得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方代扣代繳。